第九章 我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
第一节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法规与政策
1、居民委员会的组织设置: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%的,应及时成立居委会;
2、居委会的工作人员:居民委员会由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共5-9人组成。
3、民主选举
(1)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,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;(2)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(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);(3)选举产生方式有直接选举,
还可根据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-3人选举产生。
4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
(1)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,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(2)18周岁以上居民、户的代表或居民小组选举代表过半数出席,才能举行居民会议
(3)有1/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、1/5以上的户或者1/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,应当召集居民会议。
第二节 农村村民自治法规与政策
(一)村民委员会选举
1、村民委员会选举: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,每届任期5年。
2、选举竞争和投票选举
(1)选举竞争;(2)投票选举;(3)委托投票(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)。 3、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:本村1/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/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,
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。
(二)村民(代表)会议和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
1、召开村民(代表)会议
(1)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;
(2)召开村民会议,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,或2/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,村民会议所
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;
(3)有1/10以上的村民或者1/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,应当召集村民会议;
(4)召集村民会议,应当提前10天通知村民。
2、村民代表会议
(1)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组成,村民代表占4/5以上,妇女村民代表当占
1/3以上;
(2)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-15户推选1人,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;
(3)有1/5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,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;
(4)村民代表会议由2/3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,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
数同意。
3、村民小组会议: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有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2/3以上,或本村民
小组2/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,所作决定会员的过半数同意。

